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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有哪些“在先權利”?
對于商標注冊當中的問題,下文我們正穗將對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權,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冊商標權專門作出說明,這里我們先對《商標法》第31條前半段中的“在先權利”作一說明。
(1)在先企業名稱、字號權。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企業名稱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屬于對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侵犯。
(2)在先著作權。公民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3)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他人對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觀設計享有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或授權,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他人外觀設計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對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4)姓名權。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自將他人的姓名作為商標或商標組成部分,可能對他人姓名權造成損害的,屬于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5)肖像權。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將他人的肖像申請注冊為商標,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屬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權。
(6)特殊標志權。根據國務院(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之規定,特殊標志是指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字及縮寫、會徴、吉樣物等標志。凡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1(實踐中同樣是商標局)核準登記的特殊標志,受法律保護。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權。現代社會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演也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給予保護,屬于一種在先權利,中請注冊商標不應侵犯他人該項權利。
(8)奧林匹克標志權。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依照該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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