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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標申請疑問:什么是類似商品與服務?
根據相關解釋,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品和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具體地說,如果兩種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有較大的關聯性,能夠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兩種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費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容易使消費者將兩者聯系起來,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兩種商品由相同行業(yè)或者領域的生產者生產、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兩種商品以從事同一行業(yè)的人為消費群體,或者其消費群體具有共同的特點,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類似商品的判定,還應當考慮中國消費者在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費習慣。如果消費者在習慣上可將兩種商品相互替代,則該兩種商品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060怎樣判斷類似商品與服務?
細心的讀者會發(fā)現,從本書開頭ー一直到現在,“同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這幾個詞的出現的頻率非常高,幾乎每一個問題都繞不開這幾個詞。如何判斷類似商品、如何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是商標法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也是商標審查、評審和司法實踐中難點之一,故介紹如下:
(1)判斷原則。根據上述定義以及相關司法實踐,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是否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為基本原則。通俗點說,就是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認為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屬性相同或者有特定的關聯,可能由同一主體提供或者提供者有控股、參股等特定的聯系,那么就判定認為其是類似商品。
(2)判斷主體。類似商品的判斷主體是相關公眾。商標法所說的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判斷依據。一般認識,是指相關公眾對商品屬性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
(3)區(qū)分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可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區(qū)分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為參考,但并非確定類似商品的最終依據。
(4)有關解釋。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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