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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穗知識產權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廣州專利申請代理了解到,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是單位犯罪定罪存疑難。伴隨著一人公司的增多,如何有效認定并追究單位刑事責任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因此,在加強取證判明行為人在單位中實際地位及經濟利益歸屬的同時,我們認為,應依托單位誠信檔案等信息平臺,加強對單位法律行為的監督,避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一人公司規避刑罰,扼制地下工廠的增長勢頭,防止借口工作人員個人侵權而掩飾單位犯罪的實質。
二是主觀認定難以把握。第一,“明知”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對“明知”的推定,有人認為是對犯罪人認識因素的推定,也有人認為是對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推定。在此認為,只要推定事實要素存在,即可認定屬于故意犯罪,除非有確實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出于疏忽大意而不知情。據此,認定理由應表述為三層意思:①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的考察不應完全依賴口供;②結合商品進貨渠道、銷售價格、會計賬目、銷售手段、經營史等開展全面調查取證;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行業慣例及心智水平對是否“明知”加以司法推定。
第二,實務部門普遍反映,在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很難界定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進而也就難以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如無法查清,我們建議承辦人將“無法查清”的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聽取其對實際銷售價格的意見,若未提出實質性意見,則按照《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以“被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第十二條內容為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第三,對于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的確認。可就出版社、制作人、網站等媒介的間接侵權責任加以認定,它們可能并未直接獲利,但可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認定其通過提高知名度、發行量或點擊率從中間接獲利,并基于此考察其是否具有間接故意。在無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追究媒介的責任,補償權利人利益損失。
三是相關法條理解不一。如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其難點在于“相同”和“相似”或“類似”的區別。侵犯著作權罪中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較多。抽樣調查顯示,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有11件,占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類案件中如何理解“復制”與“發行”的爭議最多。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達到何種程度可認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無相關的法律規定。由于理解不同,致使類似的案件判決不一。因此,我們認為應通過完善立法加以規范,增強同一法律、不同法律之間的內在協調性。
四是調查取證比較困難。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趨于組織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專業化分工及一條龍服務。制假售假隱蔽性強,由公開、半公開轉入地下、半地下狀態,給取證帶來極大困難。實務部門普遍反映,在煙草類案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僅起到“滅火”作用,“幕后黑手”往往無法查處。因證據原因只懲處從犯而無法懲處主犯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網絡犯罪也給取證技術和時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實踐中被害人(單位)證據保全愿望無法得到實現,使得電子證據短時間內被銷毀,加大了取證難度。對此,我們認為,要完善調查取證和強化訴訟參與意識。探索在刑事訴訟中采用民事訴訟中的臨時措施,包括采取相關措施停止涉嫌犯罪行為,查封、扣押、凍結行為人財產(財產保全)及證據保全,以有利于增強權利人參訴的積極性,加強固定證據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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